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上海生育金领取需满足一定条件,标准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上海,要领取生育金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生育妇女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计划生育规定。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
生育金的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生育生活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的计算方式与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产假天数相关。如果是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发。如果是失业妇女,其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为本人或者本市同类人员前 1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中较高者。
生育医疗费补贴则根据不同的生育情况有固定的标准,比如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3000 元;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500 元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申请前及时了解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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