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判几年刑
危险作业罪的判刑,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此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有现实危险,也可能构成犯罪。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刑法治理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作业罪的认定和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同时,司法机关也会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公正司法。需要强调的是,任何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企业和个人都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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