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监护权是谁
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但监护权仍属于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当学生在校时,学校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资源。学校要制定并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学校的职责不能等同于监护权。监护权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等权利和义务,这些职责主要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承担。家长有责任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支持。
在学校期间,学校和家长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关心和教育学生。学校应及时与家长沟通学生的学习和行为表现,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支持学校的教育工作。
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受到伤害,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学生受到损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承担了全部的监护责任,家长仍需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负责。
总之,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但监护权仍属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各方应共同努力,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