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的几种情形包括
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下是对几种常见特殊侵权责任情形的具体介绍。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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