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主要包括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是不适用不当得利的。
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对亲属的扶养、对非亲属的救助等,这些行为往往是基于道德、伦理等因素而作出的自愿给付,不应当被视为不当得利。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也通常不被认定为不当得利。这是因为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自愿作出了给付行为,其对自身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和接受。
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下,虽然债务尚未到期,但提前清偿并不必然导致不当得利的成立。
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如为行贿、赌博等而给付的财物,不能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因为这些给付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法律不保护这种非法利益。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综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要考虑给付的原因、目的、双方的主观状态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确定不存在合法依据且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并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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