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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押权区别在哪

合飞律师2周前 (04-20)普法百科2
法律解析:

抵押权和质押权主要有以下区别:标的不同、公示方式不同、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等。

标的方面,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而质押权的标的通常为动产或权利(如票据、债券等)。这是两者较为显著的区别之一。

公示方式存在差异。抵押权主要通过登记来公示,比如不动产抵押权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而质押权中,动产质押以交付质押物为公示方式,权利质押则可能通过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等方式公示。

在权利实现方式上也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则有权直接变卖质物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设立不一定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而质押权的设立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物。

从法律后果看,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消灭,而质押物灭失,质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金等优先受偿。

总之,抵押权和质押权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这些区别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权利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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