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异议申请书交给谁
支付令异议申请书应交给发出支付令的法院。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当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认为支付令存在错误或有其他合法理由,可以提出支付令异议。
支付令异议申请书需要交给发出支付令的法院。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在提交异议申请书时,要确保申请书的内容准确、完整,明确阐述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法院在收到支付令异议申请书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会驳回债务人的异议,支付令继续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债务本身,而不能是对其他事项的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等。如果债务人滥用支付令异议权,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之,债务人在决定提出支付令异议时,应当慎重考虑,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也应当了解支付令异议的相关规定,以便在遇到异议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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