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需要走哪些程序
诉讼离婚主要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判决等。
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其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是起诉。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和证据,状要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包括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能证明婚姻关系和相关诉求的材料。 接着是受理。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 然后是调解。在审理前,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尽量促使双方和好或达成协议。调解不成的,进入审理程序。 之后是审理。法院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会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 最后是判决。法院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判决不准予离婚,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总之,诉讼离婚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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