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有几种情形
终结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结束执行程序。具体有以下情形:
其一,申请人撤销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
其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依据不存在了,执行程序也就没有必要继续。
其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已不可能实现。
其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因为这类案件具有人身专属性质,权利人死亡后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
其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此时再继续执行也没有实际意义。
其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执行情况。
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结束,但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的义务就此消灭。如果之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仍可以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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