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方面
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可以免除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以下是对主要免责事由的具体介绍。
不可抗力,这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当不可抗力导致损害发生时,行为人通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可以免责。例如,受害人故意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
第三人过错,即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此时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可免责。但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自甘风险,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等领域。参与者明知风险且自愿参与,在风险范围内自行承担责任。
自助行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自助措施,之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自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一些其他可能的免责事由,如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等。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以及其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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