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
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涵盖了多个重要方面。
生命权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它是保障个体生存的基础。身体权则强调对身体完整的维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完整性。健康权关乎个体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包括免受疾病、伤害以及获得适当医疗保健的权利。
姓名权让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保护公民的肖像利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名誉权确保公民的社会声誉不受非法损害,他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公民的名誉。荣誉权涉及公民因自身突出表现所获得的荣誉称号等应受到保护,不得非法剥夺。
隐私权保障公民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婚姻自主权使公民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这些人身权利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对公民个体的全面保护。在法律框架内,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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