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保安偷拍游客是侵权行为吗
公园保安偷拍游客属于侵权行为。
偷拍游客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构成侵权。公民享有隐私权,这包括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公园游玩的游客有权在这一公共场合中享受正常的休闲时光,而不被他人非法拍摄。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虽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游客的个人权利可以被随意侵犯。保安的职责在于维护公园的秩序和安全,而不是对游客进行偷拍。如果保安偷拍游客,可能会侵犯游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游客同意偷拍并使用其肖像,就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隐私权则更侧重于保护个人的私人生活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例如,如果保安偷拍游客的亲密行为、个人独处时的特殊场景等,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即使保安偷拍游客的照片或视频未用于商业目的或公开传播,仅仅是私自拍摄保存,这种行为也同样是不合法的。因为游客在公园内的活动是其私人生活的一部分,有权不被他人非法监控和记录。
当游客发现自己被公园保安偷拍后,有权要求保安删除相关的照片或视频,并可以依法追究保安及其所属单位的法律责任,要求相应的和道歉。同时,公园管理方也应当对保安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管理和培训,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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