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如何办理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吗
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不一定必须在户籍所在地。
协议,通常也被称为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并就离婚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关于办理地点,根据相关规定,内地居民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如果该常住户口所在地不是户籍所在地,也是可以办理的。同时,随着一些政策的推进和完善,现在也有部分地区实行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在这些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会当场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或威胁另一方。同时,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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