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满30天后
离婚冷静期满 30 天后,双方可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冷静期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当离婚冷静期满 30 天后,有以下几种情况和相应的处理方式。
如果双方都决定要继续离婚,那么在这 30 天之后的下一个 30 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亲自去申请,那么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予双方更多时间去思考和审视婚姻关系。
若其中一方在这第二个 30 天内反悔,不愿意离婚了,也可以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这种情况下,离婚登记申请同样视为撤回。
如果双方都按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就此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理性和冷静,认真考虑自己的决定对家庭和个人的影响。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来进行操作,以确保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离婚冷静期满 30 天后,双方的选择和行动将决定离婚程序的走向和最终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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