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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重鉴能做几次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4-17)普法百科3
法律解析:

伤情鉴定重鉴的次数通常没有严格的固定限制,但一般以一次为常见,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多次。

伤情鉴定重鉴的具体次数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初次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一次。重新鉴定通常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比如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新的证据出现影响鉴定结论等。

是否允许进行多次重鉴并非绝对。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多次重鉴申请缺乏充分的理由或只是为了拖延时间等不正当目的,可能不会被准许。同时,过于频繁地进行重鉴也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和司法效率。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可能会因为出现新的关键证据或鉴定技术的发展等原因,导致需要对伤情进行再次鉴定。但这种情况相对较为少见。

需要强调的是,伤情鉴定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结果对于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等具有重要意义。鉴定过程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当事人在申请重鉴时,应慎重考虑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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