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需担责吗

合飞律师1个月前 (04-17)普法百科3
法律解析:

一般情况下,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它鼓励人们在他人遇到紧急危险情况时,能够积极勇敢地伸出援手,而不必过于担心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互助和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在实际情况中,紧急救助行为往往发生在紧急、突发的情况下,救助人可能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受助人受到损害。如果要求救助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过重的责任,可能会导致人们在面对他人需要救助时犹豫不决,甚至不敢出手相助,这显然不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道德要求。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救助人可以随意行事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助人造成严重损害却仍然实施,那么救助人可能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救助人是出于善意和真诚地实施救助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应当予以免责。

总之,这一规定为善意救助者提供了法律保护,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正能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699767.html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需担责吗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