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和抵销权怎样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定条件,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抵销权的行使通常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一方通知对方。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其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需通过向法院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
而抵销权,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权的行使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等。法定抵销权人可以通知对方来行使。约定抵销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
在实践中,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对于抵销权,需明确双方债务的具体情况和抵销的条件是否满足。正确行使这两种权利,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抵销权,在具体运用时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操作,以确保权利的有效行使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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