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怎么处理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当出现无效婚姻时,其处理方式如下: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后,其效力自始无效,即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在处理财产时,要注意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于当事人在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在实践中,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如果涉及到无效婚姻的相关问题,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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