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离婚怎么办离婚
事实婚姻想要离婚,如果是 1994 年 2 月 1 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离婚程序办理;如果是 1994 年 2 月 1 日后的,一般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于不同时期的事实婚姻,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 1994 年 2 月 1 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再按照正常的程序,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而对于 1994 年 2 月 1 日后的事实婚姻,法律上一般不再承认其为婚姻关系,而视为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不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来办理离婚。但如果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诉讼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都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成本。在面对事实婚姻的离婚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