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平等自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收养行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家庭关系的重新构建,因此有一系列重要的基本原则需要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是最为核心的。这意味着在整个收养过程中,包括收养人的选择、收养条件的评估等,都要以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量。要确保收养后的生活环境、教育条件、关爱程度等都能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成长保障。
平等自愿原则也是关键。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基于自愿达成收养关系,不能存在强迫、欺诈等不正当行为。双方都应该对收养有清晰的认识和意愿,以确保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同样重要。收养行为不能与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相违背,例如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收养人,或者进行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收养安排。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和法律尊严。
收养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程序,以保障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只有严格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确保收养行为的公正、合理,真正实现对被收养人的关爱和保护,同时也维护好收养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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