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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范围如何确定

合飞律师2个月前 (04-17)普法百科3
法律解析:

债权申报范围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债权申报范围的确定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之债通常是最常见的债权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产生的债权。这些基于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一般应在申报范围内。侵权之债,比如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产生的债权。还有不当得利之债,因他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也属于债权申报范围。税收债权,如欠缴的税款等,同样需进行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也应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连带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在确定债权申报范围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要求。这样可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准确界定债权申报范围对于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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