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怎样办离婚手续
外地办理离婚手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可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在外地办理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协议离婚的话,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外地居住,如在同一城市的,可到该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通过起诉办理协议离婚;如不在同一城市,一般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诉讼离婚,一般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办理离婚手续时,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证、离婚协议书等。同时,双方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办理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在决定之前,双方应充分考虑清楚,避免冲动行事。如果可能,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以减少对双方及家庭的伤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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