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责任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当贷款责任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贷款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当贷款责任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的责任就凸显出来。一般来说,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追讨欠款,而担保人不能以债务人无力偿还等理由进行抗辩。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若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人在决定为他人担保时,应当清楚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责任。要谨慎评估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自己有能力承担可能的担保责任。同时,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需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等关键信息,避免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清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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