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包括哪些权
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重要的权利。
首先是所有权,这是最全面、最核心的动产物权。动产的所有权人对其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比如,某人拥有一辆汽车,他就可以决定如何使用这辆车,是自己驾驶还是出租,也可以将其出售等。
其次是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钱,并将自己的珍贵首饰交给乙占有作为担保,这里乙就享有质权。
再者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修理工对送来修理的汽车进行修理后,车主未支付修理费,修理工有权留置该汽车。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存在其他类型的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的设定和变动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动产物权的种类和内涵,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