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名单怎么消除
失信人员名单可通过履行义务、申请纠正等方式来消除。
失信人员名单的消除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一旦全部履行完毕,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当事人认为失信信息有误,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法院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或者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也能实现失信名单的消除。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也可删除失信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信息的删除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同时,即使失信信息被删除,之前的失信行为仍然可能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记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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