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举证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可以从多个方面举证,比如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的相关证据。
在法律上,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举证方式和证据类型。
如果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那么可以收集重婚的证据,如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邻居证言等;或者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租房合同、共同出入的照片等。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受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居委会或妇联等机构的调解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若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相关的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等能起到证明作用。
另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也是重要的证明点。这需要提供双方分居的证据,如租房合同、分居协议、双方通信中提及分居的内容等。同时,要注意的是,分居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的,而非因工作等其他原因。
其他能反映夫妻感情状况恶化的证据,如双方长期冷战、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一方长期离家不归等情况的相关证据也可提供。总之,举证夫妻感情破裂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来支持,证据越充分,越有利于证明感情破裂这一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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