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滥用股东权利、出资不实等。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股东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利用其身份损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而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会因此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解散时,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总之,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股东在参与公司经营和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避免出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公司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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