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属于什么之诉
离婚案件属于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结合。
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从诉讼类型的角度来看,它兼具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特点。
确认之诉主要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的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确认之诉的性质。通过法院的判决,对婚姻关系的存续状态进行明确的确认。
变更之诉则侧重于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离婚案件中,除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往往还涉及到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变更。比如对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或变更,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承担等,这些都属于对原有法律关系的改变。
离婚案件的这种双重性质,使得其在司法程序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审查婚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还要妥善处理与离婚相关的其他问题,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同时,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生活和未来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秉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作出恰当的判决。总之,离婚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兼具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特征,其审理和判决都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