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第三人即债务人有债互不认怎么办
当代位权诉讼中第三人即债务人有债互不认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务人对债务存在互不认可的情况,这确实会给案件带来一定的复杂性。要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基础和目的。代位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务互不认可的情况,法院会进行深入的审查和判断。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转账记录等,来确定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债务人只是单纯地否认债务,而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那么法院可能不会采信其抗辩。
同时,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确实存在合法的债权,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的事实。债权人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方式来加强自己的证据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会注重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允许他们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质证。如果债务人的否认涉及到案件的关键事实,可能会导致案件需要进一步的审理和调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总之,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处理,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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