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期一般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高利转贷罪追诉期的起算时间,通常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在具体确定追诉期时,需要考虑到该罪的法定刑幅度。根据《刑法》规定,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
比如,某人实施了高利转贷行为,在其完成转贷并获取违法所得后,若在相应追诉时效期限内未被发现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超过该期限后,一般就不再追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此期间又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已经对其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总之,准确把握高利转贷罪追诉期的起算时间对于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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