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原因、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不同。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存在以下一些重要区别。
从产生原因来看,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情势变更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比如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
在适用范围上,不可抗力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一些极端的、突发的重大事件;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则相对宽泛一些,涉及多种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
就法律后果而言,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合同解除、部分或全部免责等;情势变更则通常是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如变更合同价款、履行期限等,以维持合同的公平性。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相对明确和固定,而情势变更的认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主观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的区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和判断。准确区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对于正确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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