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并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后准予离婚的一种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从婚姻关系解除方面来看,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包括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
关于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配约定也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分割财产,不得擅自变更或反悔。当然,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
对于债务承担,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划分也对双方有拘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方承担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总之,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是明确的,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离婚协议的签订,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公平,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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