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还不了钱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担保人在欠债人无法还钱时,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责任根据其承担的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主张还款,而担保人不能以先向债务人追偿等理由进行抗辩。
而一般保证则有所不同,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归还其代偿的款项。
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充分了解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在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时,要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己清楚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同时,要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避免因盲目担保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总之,担保人的责任不可小觑,需谨慎对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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