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有哪些例外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例外主要包括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会限制或剥夺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其中一种重要的例外是,当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时,保证人就不能再主张先诉抗辩权。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正常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变得极为困难,如果还允许保证人坚持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
另一个例外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此时,由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破产程序进行统一分配,债权人无法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来实现债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应受到限制。
此外,如果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行使该权利的问题了。
在法律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况非常重要,这有助于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实施。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关键意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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