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之债主体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主体是多个债务人。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其主体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数个债务人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比如,甲因侵权行为对丙造成损害,乙基于与丙的合同约定也对丙负有相同内容的债务。
这些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或意思联络。他们各自的债务产生有其独立的原因和依据。
在不真正连带之债中,各债务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一旦某一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重要区别。连带之债的债务人之间通常存在共同的目的或意思联络,且内部存在一定的分担和追偿关系,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债务人之间一般不存在这样的关系。
总之,不真正连带之债主体的确定对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解决债务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来准确认定不真正连带之债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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