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的区别
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主要区别在于承担的主体、性质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
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存在着一些较为明显的区别。
在承担主体上,债务承担是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新的债务人,新债务人成为债务关系的当事人;而履行承担中,承担人并非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债的当事人,只是负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从性质来看,债务承担是债务主体的变更,涉及到债的关系的根本变化;履行承担更多的是一种履行义务的安排,原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就法律后果而言,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可能完全脱离债务关系,或者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直接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履行承担中,债权人仍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承担人履行债务后可向原债务人追偿。
例如,A 欠 B 一笔钱,A 将债务全部转移给 C,这就是债务承担,此后 B 可直接找 C 还钱;如果是 A 找 C 来代其向 B 履行债务,这就是履行承担,B 仍应找 A 追讨债务,C 履行后可找 A 追偿。
债务承担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以保障其权益;而履行承担一般无需债权人同意,除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
总之,债务承担和履行承担在法律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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