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何区别
免责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何区别
履行承担又称为债务清偿承担,是指与第三人约定。第三人代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制度。在履行承担中契约之当事人为第三人(即此契约之债务人),与债务人,(此契约之债权人),契约之标的为履行债务人对于他人之债务。
让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义务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的。但履行承担因第三人的履行而使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得到实现;有利于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同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如果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或者根据合同性质并不要求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第三人的代为履行自应得到法律的承认。
履行承担与债务承担在外观上具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原来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迥然有别,对二者的区分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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