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债务人可以行使诸多权利,比如抗辩权、抵销权等。
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拥有一定的权利。首先是抗辩权,这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当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时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是在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
其次是抵销权,债务人可以主张将自己对债权人的同种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还有可能享有一些其他权利。比如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对于不合理的债权主张有权利进行反驳和申诉。如果债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或违反合同约定,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务人有权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也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变更或解除债务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债务人也应当履行其应尽的债务义务,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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