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过错。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加害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他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损害事实是指因加害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情况。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如身体受伤、财产损失、精神痛苦等。
因果关系要求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有当加害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或相当因果关系时,加害人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而积极追求或放任其发生;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过错的认定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总之,准确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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