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哪些
产品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等。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责的事由。首先,若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未投入流通,比如产品还处于研发、试制阶段并未进入市场销售,那么就不应对后续可能发生的侵权承担责任。其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这意味着生产者在将产品投入市场时,产品本身是不存在导致侵权的缺陷的,后续出现的问题并非生产者的过错。再者,当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对此也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生产者无法预知或避免该缺陷的产生。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也可免责。但生产者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对于产品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认定是非常严谨和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免责事由对于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市场的公平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