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什么情形应确认为生产、经营劣兽药
生产、经营劣兽药的情形包括兽药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超过有效期、变质、被污染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应确认为生产、经营劣兽药。首先,兽药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这意味着该兽药无法达到预期的药效,可能会对动物的健康和治疗效果产生不良影响。其次,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有效期是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超过有效期的兽药可能已经失效或变质,使用后不仅无法起到治疗作用,还可能引发其他问题。再者,因变质、污染、损坏等致使兽药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这种情况下的兽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对动物造成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另外,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也属于劣兽药的范畴。这些添加物可能会影响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还有,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总之,生产、经营劣兽药严重影响动物的健康和畜牧业的发展,同时也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行为,保障兽药市场的规范和安全。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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