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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罪是第几条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4-16)普法百科5
法律解析:

销售伪劣化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伪劣化肥罪是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4.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销售假化肥,二是故意销售明知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三是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肥。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化肥,不构成本罪。

认定销售伪劣化肥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造成这种结果,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者违法行为。

2. 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与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不是由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引起的,也不构成本罪。

3. 对于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例如,要区分销售伪劣化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区分销售伪劣化肥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等。

总之,销售伪劣化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破坏了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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