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担保人要付什么责任
借贷关系中担保人通常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类型依据其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则意味着,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归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
担保人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充分了解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和责任。要仔细审查借贷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同时,要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如果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情况不了解或者盲目提供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此外,担保人还应当注意担保合同的条款和形式。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以避免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出现争议。
总之,担保人在借贷关系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在提供担保前必须谨慎考虑,确保自己有能力和意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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