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孕期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起诉状、身份证明、结婚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证明、子女情况证明等。
在孕期,如果一方决定,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以支持其诉求。
首先是,这是的核心文件。起诉状应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同时,要清晰阐述离婚的诉求,如离婚的原因、财产分割的要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等。
身份证明是必不可少的,原告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其身份。
证也是关键材料之一,用于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至关重要。这可能包括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对方出轨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双方长期分居的证明,如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材料。
财产证明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流水、股权证明等,以明确夫妻财产的范围和状况,为财产分割提供依据。
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证明子女的身份和年龄。同时,可能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例如自己的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教育背景证明等。
此外,还可能需要提供一些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院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孕期是一个特殊时期,法律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会更加谨慎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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