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通常由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
无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一般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而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需要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具体确定监护人时,有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通常由具有监护能力且顺序在先的人担任监护人。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此外,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和生活照料。法律的规定旨在确保无行为能力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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