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认定犯罪工具
一、刑事案件如何认定犯罪工具
在对犯罪工具进行准确界定时,我们需着重从以下两大层面予以考量:第一,工具的可操控性标准,这是指工具自身所具备的物理特性。
众所周知,各类物品皆因其独特的物理属性而各具特色。
作为一种工具,其必须能够被人类所掌控并运用,从而实现特定的目的。
无法被人类所操控的物品,自然无法被视为工具,更遑论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中所使用的工具了。
第二,犯罪对象标准,这是指工具在实际应用中表现出的具体形态。
根据此标准,我们可以将工具划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以及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两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二、刑事案件如何认定有罪和无罪
衡量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乃是判定罪行及其性质的首要准则。
若行为虽属违反法律之举,然而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极为有限,则将此等行为视作犯罪无疑。
而犯罪是否涉及到触犯刑事法规,亦即行为是否满足分则中特定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亦是重要的衡量因素。
唯有在满足刑法所规定的所有要件的情况下,方能确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至于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制裁,这便是区分罪行及其性质的终极依据所在。
即便行为确实触及到了刑事法律的红线,若因其特定原因(例如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不应再遭受刑事制裁,那么此类行为亦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三、刑事案件如何量刑
1、对于具备自首情节者,将严格依据其实际触犯的刑事作出裁决,并根据相关给予从轻或减轻惩罚。
值得一提的是,在满足自首所需条件的前提下,减轻的刑期应限制在法定基准刑的40%以下,在特定情况下,这一比例甚至可超过40%。
该条件的首要前提是需如实交代自身罪行,且须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或者即使已被发现,但尚未接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主动、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首;
2、当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选择自首,同时还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时,法院应当考虑减轻或免除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鉴于我国刑法对自首行为设定了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对犯罪后自首的犯罪分子予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尽管具备自首情节,但若将此情节置于整体犯罪情节中进行考量,尚不足以作为犯罪分子获得从轻处罚的充分理由,那么法院便不会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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