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罪名是什么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罪名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是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实践中,若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向土地、水体、大气等环境介质排放上述规定的有害物质,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此罪。例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流,导致河流生态系统严重受损,水质恶化,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生态平衡,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此罪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行为,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哪些罪名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一类较为复杂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其一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罪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二是,即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再者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此外,还有,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等。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三、环保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规定的
环保罪,全称为污染环境罪,其立案标准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便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予以立案:一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这里的“严重污染环境”有着严格的界定,需综合考虑污染的程度、范围等因素。二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危险废物的种类繁多且危害性极大,对其进行非法处置达到一定数量即达到立案标准。三是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这体现了对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失的重视,只要损失达到该数额,便可能启动立案程序。四是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其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判断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之一。总之,这些立案标准旨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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