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认定
一、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如何衡量帮信罪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问题,我们可以采用将涉案银行卡的所有入账金额进行累加的方法进行计算。而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交易流水的统计,往往是以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作为依据的,故此,入账金额实际上就等同于支付结算金额。
其次,针对特殊入罪标准下的支付结算金额判定事宜,具体规定如下:首先,并不需要上游犯罪达到确凿无疑的证明程度;其次,只要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了100万元人民币,即便无法与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完全吻合,或者相应的金额未达到20万元人民币,亦可满足入罪标准。例如,某张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总额为120万元人民币,然而能够与上游犯罪相对应且已被证实的金额仅有15万元人民币,在此种情况下,便需依照特殊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原则,即支付结算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从而构成了。
最后,在确定支付结算金额时,必须对行为人卡内资金的用途加以明确区分。
《》条
文中并没有对支付结算金额的明确定义,通俗的解释就是行为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的计算司法实践中是按照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计算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涉嫌帮信罪公安机关撤案的多吗
在涉及所谓“帮信罪”(该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案例中,公权力机构如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撤销案件,这取决于每起案例所呈现出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换言之,如果经过详尽的调查工作,发现行为人并不存在构成犯罪所需的事实条件,或者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较低,不足以视为犯罪行为,又或者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追诉时效范围,再者是因为获得了国家特定的赦免命令而无需承担刑事处罚等等这些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关依据的相关条款,便有权利撤销针对特定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在做出这类撤销案件的决定时,需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程序及证据标准,以保证整个执法过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得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知情的帮信罪会有案底吗
即便在行动者不知情的前提之下,若其所实施的行动可归为协助信息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并经由司法机构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判定及处以相应罚则的话,那么这位行为人将会留下犯罪纪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案底”。所谓案底,即是司法机关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记录,一旦确立,便会对行为人在将来的就业机会、个人信用、以及社会舆论等诸多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那些确实不知情的帮信行为,可能会依据具体情节,例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是否有悔过之意等因素,而对其处以从轻判决、减轻刑罚或者干脆不予判处刑事处罚。有时,比如当情节十分轻微,社会危害微乎其微之际,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甚至可以不将此类情况视为犯罪。
以上是关于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认定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合飞律师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