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是什么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是什么
关于客体部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种犯罪的损害对象是十分广泛且复杂的,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这一重要领域的严格管理体系,更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关于客观方面,本项犯罪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在违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或销售食品的过程中,人为地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杂其中,或者明知道所售卖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仍然进行销售。
这里所说的“食品”,是指所有能够供人类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及原材料,同时还包括那些既符合食品定义又具备药品特性的物品,但并不包括那些仅用于治疗目的的物品。
本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实际的危害结果,都足以构成既遂。
关于主体部分,我们需要认识到,本罪的实施主体是非常广泛的,任何单位以及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这其中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那些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最后,关于主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通常情况下都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而为之。
如果是由于过失导致的,则不能被认定为本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并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食品安全权的性质是
食品安全标准拥有规制性质,其所容忍的风险范围仅限于一定程度,同时也需要维持个人和团体间利益平衡,并具备强制性的执行力。
这种强制性的执行力正是食品安全标准整体特性的核心体现,这一点既适用于食品安全行业内部制定的标准,也同样适用于食品安全企业自身制定的标准。
然而,食品安全并非仅仅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上位阶概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还能够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补充,以满足实际应用中的需求。
三、食品过期如何处理罚
对于在市场上出售超过有效期的食品所应受到的惩罚如下: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经营者没收其所有的违法获利及违法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且有权没收违法者用于生产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相关物品;当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低于一万元时,将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则有可能被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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