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会惊动检察院人员
一、帮信罪会惊动检察院人员
针对“帮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一种框架在内的新型犯罪类型,主要指的是那些明明知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却仍然主动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以及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等的人。一旦涉及到此类“帮信”罪行并且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之后,那么这个案件很有可能就会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甚至会引起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的高度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提供电话卡
关于信息活动协助罪(简称“帮信罪”)的犯罪举报与查处程序,倘若该罪行涉及了供应电话卡、互联网账号等通讯设备,判定行为人是否涉案的关键环节落在对其行为心态的审慎分析上,即需要检验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其他人士会利用这些设备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且在此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协助。在立案标准的设定上,我们不仅要关注行为人是否确实向他人提供了电话卡或者互联网账号,更为重要的是深入探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着“知情”的意愿,换言之,即是否已经认识到或者理应有能力认识到提供的电话卡和互联网账号将会被他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除此之外,我们也必须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对于犯罪活动的推动力强弱,以及其是否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如果满足以上所有条件,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涉嫌犯下帮信罪,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三、不知情的帮信罪一定要拘留
关于在不明真相的情形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员是否必须面临拘留这一问题,答案取决于具体案情。如果涉案人员确实对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毫不知情,并且并未为其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协助,那么该涉案人员可能不能被判定为构成帮信罪,或者即便构成犯罪也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可能会放弃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倘若涉案人员虽然声称自己并不知情,却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点,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疑虑,那么公安机关仍然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至于最后是否会采取拘留以及如何处置相关事宜,都将由司法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做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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